什么是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
答:《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分为国务院、省政府、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三级。
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包括:(1)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国家计划单列企业、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2)省会城市、人口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主城区范围内新增建设用地。此类城市全国共有106个,我省有武汉、黄石、襄阳、荆州4个城市。
省政府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包括:(1)在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2)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如省发改委)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也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的审批权:在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我省天门市、潜江市、仙桃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不具有农用地转用审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