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事业单位:
《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已经厅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
2020 年8 月24 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高水平推进我省自然资源领域治理现代化,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完善我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强化“重要窗口”的使命担当,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解决自然资源领域行政执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实施意见》要求,整合职责组建队伍、统筹配置执法力量、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厘清执法职责边界、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执法技术支撑,确保在9 月底前完成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整合组建工作,构建契合浙江实际、权责统一、协调高效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为全国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提供“浙江样本”。
二、工作内容
(一)整合自然资源执法职责。整合土地、矿政、规划、海洋、林业和测绘等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执法职责,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统一目录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8)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林业)部门原则上统一行使除纳入统一目录的10 项城乡规划、11项林业执法事项,统一目录外原已划转市、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处罚事项,原则上继续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各地可结合实际评估确定划转事项,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报批。未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履行海洋资源违法查处职责,除非法占用海域、围海填海等违法违规查处事项外,其他海上行政执法事项委托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构承担。对公安机关依法行使《森林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外,其他行政处罚事项由自然资源部门或林业主管部门(指单设、与水利等其它部门综合设置的)承担。
(二)完成自然资源执法队伍组建
1.组建市县自然资源执法队伍。加快做好市、县(市、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三定”规定编制、岗位设置、人员划转等工作。按照“一支队伍、一个名称”的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整合现有国土监察、林业执法等执法机构和人员,组建自然资源部门专业执法队伍,统一更名为“XX 市、县(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现有参公编制和参公人员整体划入,履行自然资源专业执法职责。设区市整合市、区两级执法力量,原则上在市级设一个执法层级,行政管理相对独立或是较偏远的区可设置派出机构,也可实行以区为主的执法体制。
2.组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按照“一乡一所”工作格局合理设置自然资源所,确保自然资源基层管理力量全覆盖。以原国土资源所为基础整合自然资源领域的基层站所,组建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统一更名为“XX 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XX(乡镇或街道名)自然资源所”,作为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原国土资源所参公编制和参公人员整体划入,其他非参公事业人员,可根据工作需要继续承担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的行政辅助工作。
3.理顺自然资源执法管理体制。市县自然资源部门增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牌子,实行“局队合一”管理体制,以自然资源部门的名义统一集中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是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在现有职数内,各设区市自然资源部门可确定1 名副局长(副总督察)专门分管执法工作,其职务名称为副局长(队长),各设区市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派出机构负责人可由所在区局分管领导兼任。各县(市)自然资源部门可确定局长或分管局长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队长。按照规定程序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同意,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可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等。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纳入“基层治理四平台”管理,其工作人员纳入属地乡镇(街道)日常管理。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乡镇(街道)对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4.统筹执法力量。各市县要加强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力量建设,县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的人员原则上“只增不减”,优先保证一线执法监管力量,逐步规范执法编制专编专用,可结合职责整合增加事业编制人员承担行政执法辅助工作。林业领域有执法事项转至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的市县,应结合实际统筹配备森林公安转隶后的林业执法力量。在浙东、浙北、浙西、浙南区域设立4 个行政执法技术支撑单位,作为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加强自然资源专业执法技术辅助力量。
(三)明确自然资源执法职责边界
1.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行政执法权限。按照执法重心下沉要求,依法梳理评估现有执法事项,理清自然资源行政执法权限,编制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由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编制,市、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综合评估,编制当地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目录,并报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备案。
2.明晰县乡两级行政执法责任。厘清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与乡镇(街道)有关执法的主体责任和配合责任。
3.厘清自然资源所工作职责。梳理自然资源所的行政管理和执法工作职责,制定《浙江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辖区内自然资源所的主要工作职责,并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4.厘清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自然资源部门履行、已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承接的具体执法事项清单和有关职责边界,强化监管责任。全面梳理海洋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编制省海洋委托事项统一指导目录,厘清源头管理、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界限,尚未实行海洋综合行政执法的沿海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建立海上执法委托机制并明确职责边界。
5.强化执法协同。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及已经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乡镇(街道)之间的执法协同,完善自然资源部门与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综合行政执法、林业等相关部门之间的不定期会商和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自然资源部门与审判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的行刑衔接机制。
(四)推进自然资源所规范化建设
1.强化自然资源所制度建设。制定《浙江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基本制度指导清单》,建立基本工作制度体系。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指导自然资源所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程序,强化监督制约,完善奖惩机制。通过制度建设,推进自然资源所管理“四统一”,即统一窗口服务、统一办事程序、统一财务管理、统一政务公开,进一步提升自然资源所的管理水平。
2.提升自然资源所服务水平。着力提高自然资源所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落实分级培训责任,创新培训方式,扩大培训覆盖面。以“最多跑一次”为牵引,进一步梳理和优化办事流程,推进政务公开,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推进“网上办”“掌上办”,让群众少跑腿、好办事。
3.改善自然资源所工作条件。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对待”原则,加大投入力度,着力改善自然资源所基础设施,实现“五个有”,即有统一标识标牌、有固定办公地点、有便民服务窗口、有文档管理场所、有行政执法工具,保障自然资源所履行工作职责。
4.深化清廉自然资源所建设。坚持党建引领,有条件的自然资源所要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保证组织活动正常开展。全面落实从严治党要求,持续抓好廉政教育、廉政提醒和廉政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法治意识,严格规范权力运行,深入查找廉政风险隐患,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控措施,着力推进清廉自然资源所建设,切实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五)创新自然资源执法监管方式
1.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明确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除专职从事人事、财务、文印等非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外,都应当按要求取得行政执法证。根据改革要求,依法依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全面推进持证上岗,认真做好执法证件换证、申领等工作,确保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持有执法证件率达到90%以上。探索建立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事行政执法辅助工作人员的管理。
3.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部门的对接,根据辖区面积、人员数量、地形地貌条件、执法案件查处及执法检查工作量等地方实际情况,配备专业执法车辆、执法记录仪、护具等保障执法工作的相关装备。
4.做好科技应用。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遥感监测、“国土调查云”“一张图”“互联网+”等信息化科技手段,发挥现代科技在执法监管工作中的作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全面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进行在线巡查和实地核查,实现“掌上执法”全覆盖。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6 月10 日至7 月15 日)主要任务是宣传发动、起草实施方案、座谈部署等。
(二)组织实施阶段(7 月16 日至9 月20 日)主要任务是指导调研、抓点推面,梳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专业执法、赋权乡镇执法的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和职责边界,编制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目录、海洋委托事项指导目录,完成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挂牌等。具体时间节点如下:
1.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和自然资源所挂牌在8 月底前完成。
2.《全省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浙江省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等省级编制的目录和清单在9 月5 日前编制完成。
各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根据本地实际编制《市(县)自然资源行政执法统一目录》《市(县)划转、委托事项部门职责清单》和《县乡执法责任清单》《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主要工作职责指导目录》《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规范化清单》和《乡镇(街道)自然资源所基本制度指导清单》,原则上于9 月20 日前完成。
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于9 月20 日前全面完成职责整合、人员划转和队伍组建工作。
(三)督导检查阶段(9 月21 日至10 月15 日)主要任务是开展现场督导检查,查漏补缺。
(四)评估总结阶段(10 月16 日至10 月30 日)主要任务是完成专项工作总结评估,向省委省政府作一专题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是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是深化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机构改革的必然要求。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以“三地一窗口”的使命担当,把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作为近期重要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做好统筹谋划,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编办、财政、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沟通衔接,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落细。
(二)强化督导考核。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完成情况列为省厅对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年度目标考核内容。省厅将适时组织督导调研,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各市自然资源部门要把这项工作列入对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的年度考核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层层压实责任。
(三)加大保障力度。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执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衔接,将自然资源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行政执法智能应用、自然资源所规范化建设等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部门要正确处理好完善执法体制机制改革与当前工作的关系,切实做到改革和日常工作两不误、两促进。要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干部人事管理规定,严禁将不符合要求的人员划入自然资源行政执法队伍,严禁执法人员在编不在岗,确保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附件:浙自然资发〔2020〕17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林业局印发《关于完善自然资源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