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精度地图测绘资质相关法律法规研究
目前,我国主管部门把高精度地图作为导航电子地图的衍生 产品,采用导航电子地图相关法律、法规对高精度地图测绘活动 进行管理。高精度地图测绘资质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涉及定义、 归属、资质类别、外商投资、资质要求等方面。
高精度地图的数据采集和制作都属于测绘活动 根据《测绘法》定义,测绘是指“对自然地理要素或者 地表人工设施的形状、大小、空间位置及其属性等进行测定、采 集、表述,以及对获取的数据、信息、成果进行处理和提供的活 动”。高精度地图数据采集需要由专业采集车辆或众包车辆对道 路及其周边地理要素或人工设施的特征(形状、大小、空间位 置)进行实时采集、处理及提供,后期高精度地图的制作还要由 图商进行编辑加工和数据转换,符合《测绘法》对于测绘活动的 定义,应由《测绘法》加以规制。 自动驾驶地图按导航电子地图来管理 目前,测绘资质管理规定未单设“高精度地图”专项资质。 原国家测绘局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自动驾驶地图生产测试 与应用管理的通知》,指出自动驾驶地图归属于导航电子地图的 新型种类,自动驾驶地图生产资质管理参照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的资质管理。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在与汽车企业合作开展自动驾驶地图的研发测试时,必须由导航电子地图制作单位单独从事所 涉及的测绘活动并拥有测绘成果。
企业需要取得导航电子地图甲级资质方可从事高精度地图测绘 活动 地理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在中国从事高精度地图测绘活动 需要获取导航电子地图甲级资质。其中,《测绘法》第二十七 条、《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第十六条、《地图管 理条例》第七条,均提出从事测绘活动需要依法取得测绘资 质。《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一、二、九 条,又进一步将导航电子地图测绘活动细分为数据采集、地图 编制、质量测评、使用等子项,从事以上活动均需取得导航电 子地图甲级资质。
外资从事导航电子地图编制活动受限 外资企业不能作为自动驾驶测绘的主体,必须选择与有资质 的图商合作。我国《测绘法》第八条规定了外资来华测绘的基本 原则:外资来华测绘必须采用合作的方式进行。这种合作在下位 法《外国的组织或个人来华测绘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来华测 绘暂行办法》)第六条中也有体现。《来华测绘暂行办法》第七 条又进一步指出,即使合资、合作,外资也不得从事导航电子地 图编制活动。原国家测绘局2007年发布的《关于导航电子地图管 理有关规定的通知》第十二条也禁止外资涉足导航电子地图编制 活动,在《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导航电子地图编制也一 直是禁止条目。因此,外资汽车厂商必须和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 作测绘资质的图商合作,才能合规开展涉及数据采集等自动驾驶 车辆测试活动。 虽然禁止外资从事数据采集、编辑加工、格式转换和地图质 量测评等导航电子地图编制出版活动,但在鼓励类目录中,“全 天候复杂交通场景高精度定位和地图技术”被列入智能汽车关键 零部件制造及研发项下,可以看出,我国对外资从事导航及高精 定位相关技术研发仍持开放态度。然而,环境感知和高精度地图 是自动驾驶的“眼睛”和“记忆”,外商进入限制对其研发活动 造成一定阻碍。外资车企与有资质的图商合作,作为现阶段解决 外商进入限制的一种方式,但仍存在诸多不便,未来需要持续优 化双方合作模式。
资质要求对企业进行高精度地图相关测试和应用活动形成一定 阻碍 业外企业及初创企业难以满足资质要求。《测绘资质分级 标准》对导航电子地图制作资质在人员规模、仪器设备、保密管 理、作业标准等方面给出了具体考核指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专 业标准设置的门槛相对较高,甲级需满足具备100人及以上(含 注册测绘师5人,其中高级10人,中级20人)测绘及相关专业技 术人员的条件。大多数传统整车厂商和自动驾驶地图初创企业难 以满足上述要求,无法合法从事地图数据采集工作。与国外市场 上相对繁荣的产业发展局面相比较,国内的自动驾驶地图业务主 体相对单一。 众包个体无法满足资质要求。我国《测绘法》对从事测绘活 动的专业技术人员有执业资格要求,测绘人员进行测绘活动时, 应当持有测绘作业证件。高精度地图实时更新需要采用众包模 式,每辆自动驾驶汽车都是一辆“ 移动测量车”,但自动驾驶汽 车的所有者作为普通消费者,难以满足测绘资质条件,且众包车 主在自动驾驶过程中并非有意采集数据,也无意承担测绘活动的 主体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