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进一步完善地图管理政策,做好地图管理工作,促进地图市场繁荣发展,自然资源部组织对《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及《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完善,形成了《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背景情况
《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若干规定>的通知》(国测法字〔2003〕1号)和《关于印发<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补充规定(试行)>的通知》(国测图字〔2009〕2号)自2003年和2009年先后发布以来,作为编制和发布公开地图和地图产品的重要依据,对维护国家主权、安全,正确反映国家版图,规范和提高地图编制单位的地图质量,加强地图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促进了地图市场的繁荣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地图管理条例》经过修订分别于2017年和2016年施行,对地图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2020年6月18日,自然资源部和国家保密局联合印发《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自然资发〔2020〕95号),对精度要求进行调整,特别是将主要“按比例尺定密”调整为综合考虑要素属性、空间精度和范围等确定秘密等级,并首次提出了“分要素管控”的原则,需要根据该规定对公开地图相关内容的表示要求进行修改完善。
因此,在总结梳理《若干规定》《补充规定》印发以来十余年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地图的编制方式、承载内容、传播手段以及地图新产品、新应用的发展情况,按照相关规定的新要求,调整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要求十分必要。
二、编制过程
修订工作于2020年5月正式启动,先后组织开展了座谈调研、征求系统内意见、征求部门意见、专家论证等工作。其中,非正式征求在京有关出版单位、互联网地图服务和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企业的意见3次,征求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意见2次,征求军方和有关部门意见2次,召开专家论证会2次,经修改完善形成《公开地图内容表示规范(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规范》共23条,主要包括中国、世界国界及行政区域界线、重要地区、重要地名等表示规定以及公开地图上有关精度要求、不得表示的内容等。
具体如下:
一、二为基本原则;
三、四为中国国界线、行政区域界线的表示要求;
五为中国领土范围的表示要求;
六至九为中国范围内重要重屿、重要行政地区的表示要求;
十为世界各国(地区)边界及地名的表示要求;
十一为归属不明岛屿的表示要求;
十二为世界重要地区的表示要求;
十三至十五为地图上地名的表示要求;
十六为地图上重要地理信息数据表示要求;
十七为涉密成果保密技术处理的原则要求;
十八为公开挂牌单位及公共服务设施的表示要求;
十九为表现地为我国境内的地图上有关精度的表示要求;
二十、二十一为表现地为我国境内的地图上不得表示内容的要求;
二十二为表现地为我国境内的遥感影像的表示要求;
二十三为补充说明。